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志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325执14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435号
  • 案件名称

    孙志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志洪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5执1435号孙志洪: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追缴1000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志洪缴纳执行案款1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