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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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秋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94号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号新荷家园507室。法定代表人:贺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明,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秋平,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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