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华与唐献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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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416号案件名称
曾令华与唐献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曾令华;唐献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华,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唐献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华与被执行人唐献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唐令华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3执4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义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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