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龙、卢卫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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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004号案件名称
董小龙、卢卫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小龙;卢卫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004号 原告:董小龙,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卢卫贞,女,1977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开投金融大厦1幢601室、701室。 负责人:蔡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旎,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小龙与被告卢卫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7日以被告卢卫贞已自行支付原告董小龙,被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小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小龙负担。 审判员朱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卫敏 代书记员解蓉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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