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明江艾肯木、潘光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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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03号案件名称
衣明江艾肯木、潘光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衣明江艾肯木;潘光银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03号申请人:衣明江艾肯木,男,1967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潘光银,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衣明江艾肯木诉被申请人潘光银提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衣明江艾肯木提供了被申请人潘光银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光银名下价值114,286.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光银名下价值114,286.0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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