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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强和与高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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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718号
  • 案件名称

    韦强和与高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韦强和;高亚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强和,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珍妮,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平,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系高亚平之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韦强和因与被上诉人高亚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强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亚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解除协议》约定其向高亚平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在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无息退款70万元,违约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且构成双重处罚。高亚平利用其害怕承担高额违约金、没有购房经验等迫使其接受该协议,侵害其利益,该合同系可撤销合同,不应予以认可。高亚平辩称:韦强和严重缺乏诚信,多次无故拖延和爽约,其还在一审过程中否认《解除协议》为其本人签字。其在做出重大让步后与韦强和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韦强和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且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高亚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强和协助高亚平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韦强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高亚平办理就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解除协议》,高亚平与韦强和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020年6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XXXXXXX《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9月9日解除,高亚平有权要求韦强和按协议约定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韦强和以违约金过高,认为该协议为可撤销合同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韦强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韦强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顾继红法官助理 王顺英书 记 员 王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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