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高春秀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2知民初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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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知民初35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高春秀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高春秀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2知民初35号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D3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ND1A。法定代表人:马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萍,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秀,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 华审判员 张晓霞审判员 周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铁铃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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