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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菁荣、刘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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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41号
  • 案件名称

    柳菁荣、刘鑫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柳菁荣;刘鑫;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柳菁荣,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临江路12号3栋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浏阳村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海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菁荣、刘鑫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其已到庭,已向本院填报申报财产表。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2021年6月11日,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柳菁荣、刘鑫,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柳菁荣、刘鑫,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宝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354820.06元,尚有债权本金2354820.0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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