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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艾萍、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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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50号
  • 案件名称

    向艾萍、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向艾萍;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向艾萍,女,1983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永顺县永顺大道府顺家园对面。关于申请执行人向艾萍与被执行人潘安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312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4197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向艾萍兑付41455元(其中停工津贴和福利15400元、提成7618元、失业保险金18432元、案件受理费5元),剩余520元转本案执行费。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艾萍依据(2018)湘312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提出的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8)湘312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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