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叶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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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2338号案件名称
杨斌、叶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斌;叶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2338号原告:杨斌,男,侗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叶明,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杨斌诉被告叶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因案外自行和解,原告杨斌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长 杨宏勇审判员 欧 侠审判员 刘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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