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徐送、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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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28号案件名称
张徐送、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徐送;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菊芬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28号申请执行人:张徐送,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琦,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一号世纪阳光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AQQ579。法定代表人:周涛。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园合肥和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法定代表人:许运高。担保人:余菊芬,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徐送与被执行人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人民币17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徐送及担保人余菊芬以共同共有的安徽省潜山市(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66××77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德聚仁合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徐送和担保人余菊芬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市(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66××77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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