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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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20号案件名称
王涛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涛;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20号原告:王涛,男,1994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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