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成红、舒青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11号案件名称
龙成红、舒青慧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成红;舒青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11号龙成红、舒青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成红与被执行人舒青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舒青慧返还申请执行人龙成红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200元。本院在首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466.44元,本次恢复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8533.56元,共计20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楠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初9269号 下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