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添雅、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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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004号案件名称
杨添雅、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添雅;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004号原告:杨添雅,女,200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5栋801-805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女,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嘉玮,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杨添雅诉被告湖南众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在确定庭审日期即2021年9月27日,原告杨添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添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添雅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利平书 记 员 陈双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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