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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建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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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4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建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建伟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被执行人:肖建伟,男性,197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肖建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肖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建伟偿还申请人未付租金59698.11元、留购价100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迟延利息135.81元、案件受理费1968元、公告费2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建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建伟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分别为冀F×××××、冀F×××××的汽车两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共申请债权80159.3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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