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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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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362号
  • 案件名称

    王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刚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362号被执行人:王**,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乌当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2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树东审 判 员 曾 浩审 判 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人员 孙 浩书 记 员 吴奕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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