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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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87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87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被告:李志强,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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