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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忠、陶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申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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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申1031号
  • 案件名称

    李锐忠、陶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锐忠;陶俊杰;李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申1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锐忠,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俊杰,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霞,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玲,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李锐忠因与被申请人陶俊杰及一审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民终8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锐忠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查明本案事实后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84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审本案或者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陶俊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李锐忠在二审时提交其个人以及其经营的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卡流水,均没有找到陶俊杰所称的2018年2月3日向李锐忠刷卡支付的4万元;陶俊杰也从未向法庭提交该笔转账的原始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陶俊杰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该笔四万元的转账手机截屏(没有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因李锐忠没有庭审经验,粗略看了一下之后认可了该证据,但是庭后经李锐忠仔细核查名下银行卡的全部交易明细,均没有找到陶俊杰转账支付的4万元;李锐忠认为陶俊杰一审时出具的手机截屏涉嫌伪造,二审时李锐忠要求法院责令陶俊杰提供该笔转账的原始银行凭证及交易明细,但二审法院未予理睬,导致该部分事实彻底没有查清。李锐忠认为该笔款项陶俊杰实际并未支付,应当从本案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二、本案一审时认定事实不全面,属于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也未予以纠正。本案的事实为:李锐忠在2016年3月25日先期从陶俊杰借款15万元,2016年5月25日陶俊杰妻子王京敏拟再向李锐忠提供借款15万元;李锐忠给其出具30万元的借据后其用手机转账15万元,但当是手机没有转账成功,其称回到公司后再用网银转账支付。陶俊杰与王京敏共同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河南金顺汽车服务公司”系上诉人修理厂的客户,双方有合作关系。后查询银行对账单显示2016年6月15日只有一笔5万元的入账(而不是15万元);也就是说陶俊杰实际向李锐忠提供的借款数额为20万元。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李锐忠一直是按照30万元归还陶俊杰夫妻二人的借款的。2020年9月16日李锐忠通过“微信”联系到了王京敏,当其听到双方账目来往有误、李锐忠多付118000元时,王京敏同意把多收的款还给李锐忠,并让李锐忠把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银行所有往来相关账单发给她,她需要和陶俊杰再核对一下!但事后她和陶俊杰商量后就翻脸不认账;借款双方互相冲抵后,李锐忠根本不欠陶俊杰借款,反而是陶俊杰夫妻二人尚欠李锐忠126500元。综上所述,李锐忠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根本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也没有充分了解本案借款的全部经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法院判决有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庭审中李锐忠补充再审称,一审判决书内容存在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不全面、属于事实不清;二审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瑕疵与错误也未予纠正。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李锐忠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了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反诉书》以及证据并且依法追究陶俊杰刑事责任时,一审法官先以“诈骗是刑事犯罪不归民事法庭审理”又以“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拒绝了李锐忠反诉并且合并审理的合理诉求。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相悖。开庭后我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是现场民警以报警内容属于“不当得利”为民事纠纷为由拒绝了我的诉求。陶俊杰为逃避债务撇开夫妻二人先行诈骗我118000元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却本末倒置的向法庭要求我偿付的行为实属恶人先告状。但一审法官没有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有关条款合并审理此案及其不公平。二、在《判决书》第6页1-3条计算的利息与李锐忠实际支付的实际利息严重错误。其中:(1)、法官既然认定本金为136500元、利息3%为12285元,但是陶俊杰向李锐忠索要的利息为13500元,两项冲抵相差却为1215元。(2)、在李锐忠归还本金50000元后一审法官认定本金实际应为86500元、每月利息为2595元,但是陶俊杰每个月要求李锐忠支付利息3800元。(3)、在第3条认定的50000元本金同样有误,我提交的证据表明当日已支付3%的利息1500元,法官理应认定本金为48500元,两项本金相加实际应为135000元,按照一审法官支持3%的利息应该是4050元,但是陶俊杰要求李锐忠在3月6日支付利息6100元后、余下的4至6月依然支付他5300元。以此类推所有证据证明陶俊杰向李锐忠索要的利息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共12个月全部是5300元,陶俊杰除一笔10000元是按照3%收取利为每个月300元,其余全部超过36%。陶俊杰向李锐忠收取的每一笔利息全部超过36%达到45%以上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认定的合法利息以及本金为146500元,但是经过相关审计后陶俊杰需要退还的违法利息到本金实际为108935.55元,两项所得相差37564.35元。三、对李锐忠提供的证据支付其中一笔40000元的记录而言,李锐忠主张为陶俊杰系归还的修理费,并且按照一审法官要求提供了当时的维修清单,但是一审法官认定这些清单没有陶俊杰的签字而驳回。然而陶俊杰信口雌黄的讲:是信用卡套现后让李锐忠免费使用一个月,40000元的修理费用现金已经付清。然而,这一笔现金4万元修理费既没有银行提款的相关凭证、又没有让李锐忠免费使用一个月而出具的欠条,这不符合陶俊杰的本性更是有悖常理。四、鉴于一审、二审均认可36%的利息合法,那么李锐忠主张:(1)要求合并审理此案判令陶俊杰及其妻子王京敏归还李锐忠本金118000元,利息按照两审法官认可的利息36%从2016年10月至2020年8月计:47个月、每个月3540元,合计:166380元;(2)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按照15.4%支付李锐忠12个月的利息18172元,两项利息184552元;本息共计302552元。其余利息则按照15.4%到陶俊杰实际清偿日为止,并且与陶俊杰所得相互冲抵支付李锐忠,毫不夸张地讲:陶俊杰把他们夫妻合伙诈骗我118000元的本金后又重新转借于我。陶俊杰辩称,一、针对再审申请书中第一项:关于2018年2月3日陶俊杰在李锐忠郑州市金盾汽车修理厂pos刷卡4万元是不可更改的事实,有银行流水为证。李锐忠一审与二审及再审中对该4万元供述前后矛盾。二、针对再审申请书第二项:本案系从2017年9月27日后开始发生的借款,李锐忠却一再提及2016年5月至10月间其与王京敏之间的账目问题,时间上、人物上均与本案无关联。如果李锐忠认为与王京敏之间有账目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而且,关于账目问题,李锐忠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前后说法矛盾,一审中说经算账还欠陶俊杰8万元左右,二审庭审说不欠。三、本案一审中陶俊杰要求李玲一起承担还款责任,陶俊杰调查得知为了规避债务,李锐忠、李玲已于2020年6月24日办理离婚,并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归女方李玲所有。本案所涉款项账目清晰,有放款凭证及按月支付利息凭证、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支持,请求再审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庭审中陶俊杰补充称,李锐忠在一审庭审中说要反诉,未提交书面材料,一审法院已告知因当事人与本案不一致,不适用反诉,可以另案起诉。针对第二项尚欠数额是一审法院在综合各种证据包括还款承诺书及庭审中双方对账计算得出的结果,是公正公平合理有据的。针对第三项申请人对该刷卡4万元前后矛盾,一审承认了收到该四万,说是修理费。二审又说没有收到,再审申请书中仍坚持没有收到,现在在再审听证会诉求中又主张收到了系修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锐忠再审申请称本案应当进入再审,申请人根本不欠被申请人借款,反而是被申请人夫妻二人尚欠申请人126500元,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结合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和案涉3笔借款的对账情况,据此判决双方借款余额和相应利息,是正确的,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李锐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锐忠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芦 祎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会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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