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尹虹与广州华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4民终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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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721号案件名称
文科、尹虹与广州华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科;尹虹;广州华璋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科,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虹,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创大道2707号912房。法定代表人:王维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珈毅,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科、尹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实际已高于法律保护的上限,上诉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十条关于“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在对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予以查明的基础上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一审径行判决上诉人按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科、尹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1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齐国安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 薇书 记 员 周慧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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