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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东、李志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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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954号
  • 案件名称

    邓伟东、李志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邓伟东;李志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954号申请执行人:邓伟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李志根,男,1965年4月9日出生,现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邓伟东与被执行人李志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蛟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邓伟东到期借款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李志根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伟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志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1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志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故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执行期间较长,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1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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