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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亭、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8执恢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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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8执恢732号
  • 案件名称

    李宏亭、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宏亭;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8执恢732号申请人:李宏亭,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豫0108破审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0108破审2-2号民事裁定书:“一、宣告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新万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且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8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张霄鹏审判员 任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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