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彭来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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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289号案件名称
杨勇、彭来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勇;彭来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杨**,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彭来华,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杨**与彭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劳务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6月9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来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江油区中坝镇平等街宏安景苑2栋2单元4楼1号房屋;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罗紫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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