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俊明、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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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474号案件名称
邹俊明、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邹俊明;姚永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474号原告:邹俊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姚永强,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原告邹俊明与被告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邹俊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俊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鲁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芳书 记 员 王高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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