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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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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620号
  • 案件名称

    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李凤杰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珍,女,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荆山体育文化广场E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PY263。经营者: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李凤杰,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李海珍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原审被告李凤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海珍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李海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该申请经李海珍、李凤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海珍撤回上诉;三、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珍,女,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荆山体育文化广场E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PY263。经营者: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李凤杰,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李海珍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原审被告李凤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海珍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李海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该申请经李海珍、李凤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海珍撤回上诉;三、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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