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620号案件名称
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海珍;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李凤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珍,女,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荆山体育文化广场E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PY263。经营者: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李凤杰,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李海珍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原审被告李凤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海珍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李海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该申请经李海珍、李凤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海珍撤回上诉;三、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珍,女,200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荆山体育文化广场E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U5PY263。经营者: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悦,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审被告:李凤杰,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李海珍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原审被告李凤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海珍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李海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该申请经李海珍、李凤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海珍撤回上诉;三、准许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怀远县荆山喜岳饮品店、董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兆民、闫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806号 下一篇 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周铃翔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42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