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民、闫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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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806号案件名称
张兆民、闫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兆民;闫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806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民,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闫艳,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兆民与被执行人闫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津0112民初5171号调解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冯 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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