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程鲁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882号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程鲁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程鲁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88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六队信阳四巷西侧****。 负责人:李瑞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鲁晋,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程鲁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