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林、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7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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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7281号案件名称
文学林、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学林;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7281号原告:文学林,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60号。法定代表人:何晓镭。原告文学林与被告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文学林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学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俊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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