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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与唐明生、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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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562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与唐明生、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唐明生;张淑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562号原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吉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街道。        经营者:冯海燕,系负责人。        被告:唐明生,男,1977年5月4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告:张淑娟,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唐明生,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本金42694.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因违反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626.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7日,被告唐明生向原告冯海燕经营的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购买了价值14850.00元的化肥,担保人:王帅民。其后,在有担保人王帅民的前提下,被告人唐明生于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3月8日又分别购买了价值16500.00元和14344.00元的化肥,双方签订欠据,购进后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归还货款3000.00元整,余下42694.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与被告签订欠款收据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损失利息40626.00元,原告依法提出诉讼主张,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给被告唐明生,张淑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提供被告新的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泓晟化肥经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燕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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