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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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4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409号 原告: 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36528781。法定代表人:廖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玉,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 杨韬,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佳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记员 杨黎妮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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