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冯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4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400号
  •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冯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冯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住所地永济市富强东街开元壹号东苑小区。负责人:张国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原彬成,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冯康,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729198210111252,住永济市水云间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冯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用被执行人的工资偿还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冯康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康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补助等收入)共计35541.62元,每月为冯康保留800元基本生活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戈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