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兰兰、王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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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余兰兰、王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兰兰;王勇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2039号原告:余兰兰,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喜,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王**平,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原告余兰兰与被告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余兰兰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兰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余兰兰负担。审判员 胡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牙 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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