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李换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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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4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李换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李换妹;汪克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754379135。负责人:黄兴林,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早,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弢,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换妹,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汪克义,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诉被告李换妹、汪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结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雅露书 记 员 顾安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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