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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杨一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民终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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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04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杨一迪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杨一迪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俭。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一迪。上诉人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一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居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居奥公司无需支付杨一迪2020年12月份工资459.77元及2020年9月业务提成19520元,由杨一迪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一迪自2020年11月29日起无故连续旷工近20日被居奥公司开除,其于2020年12月份4天因索要所谓的提成来公司吵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此类恶劣行径不能计算该4天的工资。杨一迪所签的客户并非优质客户,该客户多次要求更改装修项目、变更电器与家具品牌,导致与公司无法达成最后的装修方案从而解除了《装饰装修合同》,杨一迪索要该客户的业务提成没有事实依据。另原判认定的只要杨一迪完成招揽业务的职责就能领取提成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事实。杨一迪答辩称,其作为市场部主管,公司与客户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其任务就完成了,现居奥公司以与客户解除合同为由不支付其业务提成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居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居奥公司无需支付杨一迪2020年12月份工资459.77元;2、判令居奥公司无需支付杨一迪2020年9月业务提成19520元;3、由杨一迪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一迪于2020年7月份入职居奥公司,从事市场部主管职位,负责为公司招揽客户。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居奥公司、杨一迪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业绩提成方式及比例没有明确做出书面约定,杨一迪提供了一份居奥公司设计部适用的《设计部提成及效果图展销及产值计算方式》,其中载明:“合同金额在35-50万元的,提取比例为4%,每月15号发放上月1-31号的提成。”杨一迪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居奥公司招揽到客户孙某某,2020年9月19日,孙某某就其位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的装修与居奥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48.80万元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居奥公司签订合同后着手实施合同,孙某某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因居奥公司迟迟没有向杨一迪支付提成款,居奥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与杨一迪就支付提成一事发生争执,杨一迪要求居奥公司支付提成款未果,双方就提成产生纠纷。杨一迪遂于2020年11月29日至12月19日期间旷工,12月份只到岗四天。居奥公司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解除了与杨一迪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2月24日,居奥公司通过手机微信告知杨一迪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对杨一迪12月份4天的工资,居奥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3月,杨一迪向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居奥公司支付杨一迪工资30240元(2020年12月份工资及9、12月份的销售提成);居奥公司支付杨一迪经济补偿金的二倍8000元(8000元/月×0.5×2)。2021年3月24日,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居奥公司向杨一迪支付12月份4天工资459.77元及9月份的业务提成19520元,驳回了杨一迪的其他仲裁请求。居奥公司对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居奥公司提交了一份《解除合同告知函》称其已于2021年3月6日与孙某某解除了原《装饰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未提起诉讼,故该院不再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陈述,双方争议焦点如下:1.居奥公司应否支付12月份工资459.77元;2.居奥公司应否支付杨一迪9月份销售提成19520元。针对争议焦点1,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虽然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解除劳动合同前,杨一迪12月份存在到岗4天的事实,杨一迪到岗期间的工资居奥公司应当支付。杨一迪底薪2500元每月,居奥公司应支付杨一迪4天的工资459.77元。居奥公司称杨一迪系来公司吵闹,未提供依据,不予采信。针对争议焦点2,根据杨一迪提供的工资记录,双方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相结合的分配办法,虽然双方对业绩提成方式、比例以及发放的时间没有明确做出书面约定,但是从居奥公司设计部适用的《设计部提成及效果图展销及产值计算方式》的内容来看,杨一迪提出的按照合同金额计算提成的主张是成立的。同时,居奥公司在没有支付提成后,杨一迪与居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协调过程中,刘某对杨一迪4%提成比例是认可的。杨一迪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居奥公司招揽到客户孙某某,签订了标的额为48.80万元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孙某某已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合同已实际履行,居奥公司应当向杨一迪支付提成工资。因此杨一迪有权要求居奥公司按合同金额4%支付提成工资19520元(48.8万元×4%)。居奥公司称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于2021年3月6日与孙某某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是居奥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杨一迪作为市场部主管,其职责是招揽业务,《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签订后,杨一迪的劳动任务已经完成,杨一迪对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同时,如合同变更影响提成工资的话,居奥公司应当与杨一迪做出书面约定。居奥公司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以合同的解除或者亏损等为由要求扣发杨一迪的提成工资,缺乏合同依据和法理依据,对居奥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杨一迪支付2020年12月份工资459.77元以及2020年9月份提成工资19520元;二、驳回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5元,由居奥公司负担。二审中,居奥公司提交了一份孙某某与刘斌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孙某某与居奥公司解除合同后,将工程交由他人施工。杨一迪质证认为,对孙某某提交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居奥公司提交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居奥公司支付杨一迪2020年12月份工资459.77元及2020年9月份业务提成19520元是否正确。居奥公司虽主张杨一迪系到公司闹事讨要提成,并非正常的上班,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居奥公司向原审提供的《12月份点名表》显示杨一迪到岗4天,故原审计算杨一迪12月份4天工资459.77元并无不当。二审中,居奥公司陈述市场部的提成参照设计部的提成,杨一迪也已向原审提供了市场部提成的计算依据;虽然居奥公司还主张应以公司实际收到客户的装修款后再比照设计部提成计算杨一迪的业务提成,但其亦未能提交确凿的证据证实。杨一迪作为市场部主管,其工作职责就是为公司招揽客户,孙某某与居奥公司于2020年9月份签订了标的额为48.80万元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孙某某已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居奥公司也为孙某某提供了装修服务,杨一迪的工作职责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孙某某与居奥公司解除了合同,也不能由此免除居奥公司向杨一迪支付该笔业务提成的义务,故原审判决居奥公司向杨一迪支付19520元业务提成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居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居奥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莎菲审 判 员  罗 松审 判 员  肖碧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徐志平代理书记员  朱文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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