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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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416号案件名称
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海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41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倩,经理。被执行人谢海迪,女,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谢海迪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华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030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初步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34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意向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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