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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国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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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154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国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国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国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LH9G2A。法定代表人:屈宁,职位: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1275-2。法定代表人:佟会青,职位: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国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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