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得红,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石门镇李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关雅杰。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得红、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世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