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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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得红;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03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得红,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石门镇李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关雅杰。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得红、遵化市晟轩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世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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