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平、王恒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6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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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398号案件名称
施平、王恒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施平;王恒恒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6398号原告:施平,女,汉族,1971年07月1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琦、刘巍,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恒,男,200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平诉被告王恒恒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平和被告王恒恒开庭审理后经本院特约调解员刘继允调解施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恒恒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平撤回对被告王恒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平承担。审判员 程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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