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刚、谭金锁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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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小刚、谭金锁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小刚;谭金锁;王冬悦;赵玉芝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4277号之一原告:张小刚,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被告:谭金锁,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冬悦,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玉芝,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张小刚与被告谭金锁、王冬悦、赵玉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张小刚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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