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胡孝平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7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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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7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胡孝平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胡孝平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孝平,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孝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执行事宜进行了调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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