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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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3民初1402号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王秀芬;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娇,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勾承焰,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秀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4号2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承焰、王秀芬、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富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娇,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勾承焰,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秀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4号2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承焰、王秀芬、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富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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