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3民初140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盐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勾承焰;王秀芬;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娇,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勾承焰,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秀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4号2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承焰、王秀芬、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富云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3民初1402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娇,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勾承焰,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王秀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4号2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承焰、王秀芬、第三人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富云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