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云、刘平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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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295号案件名称
张海云、刘平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海云;刘平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295号申请人:张海云,女,1976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平香,女,198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马鞍山市和县,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云与刘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平香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平香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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