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维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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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465号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维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维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465号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乐才路银河苑商业2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WDA323。 法定代表人:李尚勤,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荣,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维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天勤银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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