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丰与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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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案件名称
曹海丰与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海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原告:曹海丰,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杨庆,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海丰与被告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海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海丰负担。审判员 喻 晖书记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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