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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丰与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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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
  • 案件名称

    曹海丰与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海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2539号原告:曹海丰,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杨庆,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海丰与被告烟台莱菲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海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海丰负担。审判员 喻 晖书记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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