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合木提努麦麦提、扎依尔哈力克等艾海提江杂依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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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54号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努麦麦提、扎依尔哈力克等艾海提江杂依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麦合木提努麦麦提;扎依尔哈力克;艾海提江杂依尔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254号申请人:麦合木提努麦麦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扎依尔哈力克,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艾海提江杂依尔,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麦合木提努麦麦提诉被申请人扎依尔哈力克、艾海提江杂依尔提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麦合木提努麦麦提提供了被申请人扎依尔哈力克、艾海提江杂依尔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扎依尔哈力克、艾海提江杂依尔名下价值1207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扎依尔哈力克、艾海提江杂依尔名下价值12078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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