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铁萌、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6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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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6487号案件名称
宋铁萌、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铁萌;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6487号原告:宋铁萌,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荣,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宋铁萌与被告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铁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铁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铁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铁萌负担。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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