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敏、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特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特37号案件名称
秦敏、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秦敏;秦鑫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特37号申请人:秦敏,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洁,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秦鑫杰,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人秦敏与被申请人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秦敏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秦敏撤回申请。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芦峻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9144号 下一篇 宋铁萌、济南一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6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