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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敏、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特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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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特37号
  • 案件名称

    秦敏、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秦敏;秦鑫杰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特37号申请人:秦敏,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洁,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秦鑫杰,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人秦敏与被申请人秦鑫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秦敏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秦敏撤回申请。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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