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钦、颜云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63号
  • 案件名称

    蒋钦、颜云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蒋钦;颜云求;徐玉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蒋钦,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颜云求,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徐玉华,女,汉族,1953年12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蒋钦与被执行人颜云求、徐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5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此前已执行到位27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财产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颜云求的银行存款540元,划拨被执行人徐玉华的银行存款23800元、936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2900元,支付执行费800元。本院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徐玉华的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玉华的强制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颜云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玉华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徐玉华的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600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