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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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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12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12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号三层3248号。法定代表人:戴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璐希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虽然提交的合同名称为特许加盟合同,但该合同本质上是上诉人作为红蜻蜓品牌的一级代理商,授权区域内有意向经营该品牌鞋的任意商户代理权限,进行下一级的代理行为,由上诉人发货给下级代理商,下级代理商支付给上诉人货款,该行为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以其与董秋寒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欠款确认单》等证明材料为依据,要求董秋寒支付货款及利息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在《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的上诉人将“红蜻蜓”品牌系列产品特许专卖加盟代理权授予董秋寒等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在《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解决,但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故一审法院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按照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权,由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曹 喆审 判 员 黄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景书 记 员 李天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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