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王伟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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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87号之二案件名称
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王伟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王伟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翟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24633866U。法定代表人:任宝珍,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伟国。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伟国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任保贵名下晋M37E26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申请人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伟国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任保贵名下晋M37E26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稷山县宝珍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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