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陈业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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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459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陈业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陈业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峰县永丰街道联阳村。法定代表人:龚杰松,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业明,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双峰县,住娄星区(万象板材)。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业明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业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日、5月18日、6月10日、8月5日、9月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到被执行人陈业明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牌为湘K×××××解放牌货车一辆,现车辆已查封,目前尚未控制。2021年4月6日、4月15日,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5日,到被执行人陈业明在娄底的住所地万象板材店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店铺为其儿子陈练智经营,被执行人并未居住在店里,故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一直未能提供。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陈业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9月17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7日扣划被执行陈业明的银行款项共计6196.3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本院已执行到位6196.3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妙代理书记员 黄如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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